【案情回放】 2016年6月10日,信阳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章女士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其于2016年1月26日在该公司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2016年4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自燃,车辆报废,给自己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于是要求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款。但汽车销售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给予消费者赔偿,双方发生严重分歧。 【处理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信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立即进行处理。经调查,章女士反映属实,轿车失火现场有消防部门抢救记录为证。后经过近一个月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章女士承担车辆折损费用一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消费者一辆相同型号新车。从而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9万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点评】 本事例中,虽然轿车自燃原因不明,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及二十三条第三款“商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无瑕疵举证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消费者才最终成功维权。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