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小区地面停车位,以前是没门禁时可以停车,现在小区安装门禁后需要购买蓝牙卡才能进去,进去如果车出现损坏物业也不管,说的是门禁系统费,算不算侵害车主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观点】 小区的各项服务费用包括物业费在内,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按照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都是没有的,而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实行小区自治,只要是经过业委会允许的收费行为都是允许的。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是在小区成立之后设立门禁系统,物业公司应当征得业主的一致表决同意,如果业主同意的话,物业公司还应当公示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物业公司办理门禁卡时收取的费用应当是与门禁卡成本相当的费用,如果物业公司以办门禁卡为由,收取高额工本费,就属于违法行为。至于缴纳的使用费应包含门禁卡费30元,电费、维修等费用,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因此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可以拒绝对车主停车受损或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物业公司不但收取门禁系统使用费,还按月收“车位使用费”的话,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地面车位究竟归谁所有,需要看小区建设时的规划,如果这些车位原本就属于规划中批建的车位,那么这些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这些车位;如果这些车位不在规划中,那么这些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这些车位。因此,需要落实一下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如果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要求业主缴纳停车费后办理停车卡;如果归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可以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收一定停车费等费用,应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和分配支出明细。 交完“车位使用费”车辆进入小区地面停车场损坏物业是否需要赔偿? 近年来,由于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此类纠纷往往争执较大,双方各执己见,实践中所处理的结果也各不相同。 一、分歧点 1、主张车辆损坏或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认为,车主与停车场的关系仅是车位租赁关系。并且,停车票证上往往也印有此类特别约定,即停车场只是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并收取场地使用费,对停放的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其丢失车辆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停车场仅取5元、10元不等的停车费,而要赔一辆上万元的车辆显然不公平。发生车辆丢失,车主可以通过保险索赔或加强车辆防盗装置来保证车辆安全。 2、主张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则认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既然允许车主停车并收取停车费,自然应保证车辆的安全,其停车管理人员就有看管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认为,判断停车场是否应该对车辆的安全承担责任,关键是要搞清或确定收费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收取的5元或10元或按月缴纳的费用是“车位使用费”或“车位租赁费”,上述第一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是“车辆保管费”,那么上述第2种观点就应该得到支持。 对于小区的业主(车主)来说,你们停车的“车位”应该是你们自己所享有使用权的共有份额。那么,停在自己享有份额的“车位”还向收费单位交费,这个费到底是什么费用?从收费单位与车主之间这种支付与收取“费用”的过程,以及车主依据“停车卡”进入、驶离“车位”看,实际上就是车辆保管合同的履行与完成过程。 1、车主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和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收费单位有收费的权利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双方互尽义务,符合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的特征; 2、提供服务的内容并不是对于车辆进行冲洗、保养、维护,而是为车辆提供保管服务(未经收费单位同意不能停与离),符合保管合同的劳务特征; 3、车主将车(保管物)驶入车位,视为交付给保管人(收费单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践的特征; 4、车主将车停放在车位,车仍然是车主的车,并没有发生转移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保管合同不转移保管物的特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在小区内停车场车辆受损或者丢失,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收费方进行索赔。但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