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郑州市的韩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投诉,称自己母亲购买的太平洋金佑人生终身寿险系列产品,业务员为了达成交易,避重就轻,在销售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保险之前,大肆宣扬保险产品的好处,但并未告知此附加险具体的续保条件和条款责任,也未详细询问被保险人以往的身体健康状况,在被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购买保险的交易事实。 投诉者情况 姓 名:韩先生 电 话:182****9502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 投诉类别:保险金融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太平洋人寿保险豫东分公司 地 址: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方式:0371-56083969 投诉内容(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2015年5月20日,投诉人在家中经当面与保险业务员刘**沟通后,购买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系列产品(业务员姓名及代码:刘**ZHZV****),分别为“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金额为5120.00元”、“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15.00元”“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保险(B款),金额为551.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款),金额为1780.00元”,业务员刘**为了达成交易,避重 就轻,在销售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保险之前,大肆宣扬保险产品的好处,但并未告知此附加险具体的续保条件和条款责任,也未详细询问被保险人侯**以往的身体健康状况,在被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购买保险的交易事实。在随后几年的续保阶段,也并未进行前期沟通,产品更新换代时也未通知,导致被投保人侯**在2019年3月出院后的一次保险理赔中,被公司无辜告知不能继续购买此款附加险。同时:刘**为了让投诉人同意公司的无理决定,对投诉人及其家人进行欺骗并谎称:合同里一项条款:“如果客户第二年续保会根据上一年度的理赔或身体状况原因,有权力拒绝第二年续保。”但事实上合同中并没有此条款,甚至没有任何关于此类说法的条款,并导致被迫终止保险合同的事实。此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欺诈,并在随后的沟通中,对投诉人以及家人在电话中和当众争吵推诿,态度消极。违反保险行业的法规条例,丧失职业道德操守。导致被投保人侯**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详见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正本的复印件壹份,合同编号:21008150216****】,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壹份 】 综上所述,业务员刘**为了促成保险业务交易而存在欺瞒,规避责任,工作过失等违规事实。投诉人向该公司反映多次,至今无人回应! 投诉请求:退还我保费,还我公平!以正视听! 现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内容,发票 



2019年7月9日10时38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消费投诉内容转给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豫东分公司。 2019年7月18日10时25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进行回访,消费者韩先生表示:太平洋客服部的人员联系我说先把主险给买了,附加险需要跟总公司提交申请,对于结果不做保证,他们能力有限。 2019年7月18日10时30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工作人员联系太平洋人寿保险豫东分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处理报告已经出来了,不过需要先提交总公司审核之后才能回复,会催下尽快回复。 2019年7月23日15时23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进行回访,消费者韩先生表示:太平洋客服部的工作人员上周就说三个工作日给我答复,现在已经超过三个工作日了,还是没有任何回复。 2019年7月24日16时23分,太平洋人寿保险豫东分公司回复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内容如下: 


本投诉已在河南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通过河南消费网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记者站 新闻热线:0371—67612315 报料邮箱:zxbhn315@126.com 河南消费网( www.hnxfw.org/) 投诉咨询热线:0371-67612315 投诉咨询qq:1822413215 投诉邮箱:zxbhn315@126.com 微信公众号(河南消费网hnxfw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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