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当事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份从互联网下载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并保存在电脑中备用。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印有“乙方在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材料等欺诈行为的,乙方应当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甲方赔偿”的内容。2016年3月17日,当事人使用该合同文本与消费者朱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处理结果】 2016年7月4日,市场监管局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内容,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评析】 这是一起由合同格式条款引起的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特别大宗消费,消费者要严防被忽悠。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