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投诉人于2016年7月6日晚8点,携带食品到某影城观影,该影城工作人员以投诉人携带的食品违反其张贴于大堂的《温馨提示》及《影城观影须知》第一条:“本影城拒绝携带自带食品,如有需要,请到小卖部购买。”为由,拒绝其携带食品进场观影。投诉人只能将食品丢弃后才被允许进场观影。消费者认为这是强制消费,向工商局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评析】 经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之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构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事实。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