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日,消费者朱先生向驻马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称其2016年2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总价款58.3万,使用2个月发现车辆出现系统故障,多次去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维修,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拖延未予维修。
【处理结果】
经驻马店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多次深入调查,朱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专业分局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调解。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于10月13日对该车系统故障进行了维修。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对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对汽车故障检测维修,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了经营者的侵权违法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点评】
目前,家用汽车的市场保有量巨大,关于售后服务的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消费者和商家所处的位置不对等等因素,造成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建议广大消费者在处理售后服务纠纷的时候注意及时的掌握和保留证据,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规定,向商家索要、查阅投诉证明、车辆进店登记、维修记录等,便于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开展维权。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