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4月22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来投诉一件,消费者罗先生称其在2015年4月份在位于淇滨区107国道与渤海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的鹤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购买一款维尔娜汽车,购车款中含有汽车销售公司附带某保险公司一年的保险费和2000元的续保押金,今年4月份,该保险到期,但是消费者不想在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继续买保险,想选择别处。当其来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退回押金时,经营者表示不能退还押金。协商不成逐向市局12315指挥中心进行了投诉。经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山工商所调查,罗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消费者在哪里购买保险有自由选择权,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权强制收取消费者的消保押金,否则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处理结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具体的购买合同,消费者仅有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个收据证明,双方各持己见。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说消费者当时已经同意,知道交续保押金的事实和结果。罗先生说当时不交就不让提车的情况下无奈交的。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该公司存在的错误,宣传“新消费我做主”以及经营者要以消费者为主的经营理念,几次协调,最后4S店同意罗先生不用在此购买保险,并将2000元押金退给消费者。鉴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能够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与消费者达成谅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只是对4S店予以警告,没有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以收取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铺继续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从众多汽车消费投诉和这起典型案例中,我们归纳得出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汽车购销当事人之间没有一个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大力强化购销合同的监管,进一步协调行业协会、质检、物价等有关单位或组织,就汽车购销、维修及其它服务进行规范,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从而减少汽车购销之间的矛盾纠纷。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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