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1月,消费者刘某在马村区某商贸城购买了一部价值300多元的手机,使用不到八天时间手机就出现不能开机故障,于是消费者找到经营者要求换货,但经营者却说三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才包换,现在只能返厂维修,消费者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同意。维修好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又发现手机没有信号的性能故障,再一次找到经营者要求换货,经营者仍然表示只给维修。又一次维修好后手机又出现了不能读卡的质量问题,经营者依然表示只给维修。但这次消费者不再同意维修,坚决要求换货,所以请求马村工商分局12315中心帮助调解。 【处理结果】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三条“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记录可以要求免费更换同款同型号的主机”。接到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后,调解人员立即进行调解,经过积极的调解和讲解法律法规,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手机。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手机的日期不超过15日就出现性能故障,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但当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换货要求时,经营者为逃避责任就以购买手机3日内出现性能故障包换为借口拒绝为消费者换货,违背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