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8月23日,安阳市北关工商分局灯塔工商所接到消费者董女士申诉,称其于2016年2月份装修新房时,在位于安阳市某建材市场一卫浴店购买安装了一套卫浴用品,其中购买的洗衣池店主给附赠了一个弯头式金属水嘴(水龙头),但在8月13日该水嘴不名状况的爆裂,因家中无人,致使新装修的新房地面、木质家俱大面积浸水,造成一定损失。事后,其多次找店主索赔无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 【处理结果】 在依法受理投诉后,灯塔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消费者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即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调解中,争议的焦点是商家附赠的这个水嘴是否应该承担质量“三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调解人员通过查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认为该赠品(水嘴)和其它卫浴产品同属经营者提供,都应保证正常的使用质量性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商家应依法承担。 对此,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赔偿损失的调解意见,只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个新水嘴,但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调解人员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双方真正领会了《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经过三轮磋商、调解,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赔偿款交付给了消费者。对此,消费争议双方对调解人员均表示理解和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好《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点评】 本案中,商家认为附赠商品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新《消法》第二十二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平时在消费争议中常见的赠品是否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显然,商家和经营者不论正常销售的商品还是打折商品、特卖商品或者赠品,都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财产损失,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正是调解人员准确拿出了法定依据,再加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使双方逐步求同存异,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