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中国消费者报》2016年11月28日2版以《新车疑似补过漆4S店只修不退也不赔》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侯先生购买的家用轿车疑似补过漆的事情。今年4月6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侯先生妻子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侯先生介绍,2016年5月24日他在泰安市嘉信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汽贸公司)市区店,买了一辆东风日产2016款新轩逸白色轿车。因该车是一辆展车,原价13.98万元,经销商规定白色的需要加价2000元,最终侯先生以12.68万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这辆车。 2016年7月25日,侯先生开车回家时,一位同事发现新车的右前门漆的颜色与其他地方的颜色不一样,尤其是车的前后保险杠的颜色也有明显的色差。侯先生找到嘉信汽贸公司当时卖车的销售员查某。查某告诉侯先生,这辆车没有问题,更没有补过漆。经过沟通,当年8月9日,侯先生将车开到嘉信汽贸公司泰山专营店进行检查。检查后,嘉信汽贸公司的周经理告诉侯先生,这辆新车没有进行过二次喷漆,右前门的漆与其他地方漆的颜色不一样是因为厂家喷漆不均匀造成的,可以进行色差修补。侯先生拒绝了周经理的提议,要求换车或者补偿。因双方分歧较大,该纠纷一直没有解决。随后,侯先生之妻李某将嘉信汽贸公司起诉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2016年11月2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嘉信汽贸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关系,原告车辆存在色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告所购车辆出现色差的原因;原告车辆出现的色差是否构成产品质量瑕疵;被告在销售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关于第一个问题,原被告均否认色差是自己造成,根据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车辆色差的成因负有举证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涉案汽车漆面的色差是在正常范围之内、合理的色差,还是已经超出正常范围,构成法律规定的质量瑕疵,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实,故涉案车辆的色差虽然在原告不接受范围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属于质量问题,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是因事故或翻新导致的二次维修喷漆形成。关于第三个问题,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及事实理由不充分,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