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杨雪)用快递给客户寄送了七千元的货品,本来应该是次日达,但是过了三、四天客户都没有收到货物,登陆官网之后却发现运输过程中断,货品不知去向。遭遇此事的王女士,将某快递公司告到了法院,今天上午,此案件在海淀区法院开庭。 七千元货物丢失 要求赔偿一万元 原告王女士是一名微店店主,主要代购新西兰进口花胶(鱼肚),每公斤价值七千元。2016年7月5日,这批货品到达国内,王女士委托李先生,找到被告——某快递公司魏公村营业部发货给客户,结果客户迟迟未收到。 王女士在国外通过查看快递公司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得知整个运输过程中断。后李先生告知王女士,货品在从北京到哈尔滨的运输途中丢失,被告方某快递公司单方面表示,可以向王女士赔付500元。 后来王女士回国,快递公司表示可以赔付1400元整,并且让李先生来承担一部分,王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李先生没有任何责任。后来王女士投诉到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找到李先生,称要让李先生赔付2000元,王女士不同意。 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货物是贵重物品,无缘无故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货物损失费7000元,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永久失去重要客户的损失共3000元。 快递公司:未保价货品只在运费七倍内赔偿 快递公司一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运单中寄件人填写不是原告本人,但王女士与实际寄件人李先生存在委托关系,被告方也对此予以了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