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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做呈堂证供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20-04-29 09:03:4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李燕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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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QQ、钉钉、支付宝已经成为人们社交必不可少的工具,以往见面才能商定的事情,现在只需要通过社交软件交流就可以了。尤其是疫情出现以来,人们更是主动减少接触,能在网上办的事就不见面,甚至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都在网上签署。电子化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就连法律证据也开始走向电子化。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实施,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据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很多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诉讼中的证据也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尤其是在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不过,不少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也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记录等。那么,什么样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电子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可见,以数据形式存储在一定电子介质中的证据资料都属于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短信、微信聊天记录、E-mail、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以及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等证据均属于电子证据。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尝试早就开始了。记者了解到,郑州陈女士2019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就包括一份微信记录。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电子数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经济补偿金。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畏介绍说:“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电子数据怎么保存才有效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说,随便截一个图并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数据变成证据是有讲究的。
  吴子畏介绍说:“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还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一定要完整。比如,使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那么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因为有时候微信名并非实名;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不会采纳;如果是借款,还要有电子转账记录、借款或催款的截图等证据,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微信借款案:冯先生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3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冯先生却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冯先生告上法庭。因为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网站上看到相关提醒: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信息、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提交刻录光盘及与录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资料。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应当庭出示手机或电脑,将转账记录当庭展示,说明转账人、收款人的姓名、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及相应账号等信息,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网上银行转账的,也可提交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或转账凭证佐证转款事实。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应连续完整,不要进行篡改、伪造、剪接等,应保留电子证据的真实客观性。
  养成留存电子证据习惯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在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的留存已经十分重视,重要的信息随手截图成为了习惯,但是对于保存的时间、完整性却并不太在意。
  南都民调中心于4月23日至26日通过“热点站站队”平台发起的网络调查显示,截至4月26日上午9点,共有1820名网友参与,其中,70.38%的受访者平时有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习惯,29.62%的受访者表示没有这一习惯。记者在网上随机调查的30位网友中,有23位表示会随手将重要信息截图保留,有12位网友表示会将相关联的信息也截图一并保留,形成证据链。
  北京市民刘欣说:“我现在买东西、交水电费、交孩子补习班费用都是通过手机,起初是怕自己忘记是否交费,就截图留个记录。没想到这个随手截图的习惯关键时候起了作用。有一次我在微信里团购了一台1000多元的按摩仪,结果过了1个多月还没收到货,询问卖家,卖家却说不记得我参团了。于是我找到购买时的交费微信截图,但交费截图上没有注明购买的是什么产品、寄到哪里,对方不采信,后来从支付宝里找到账单,里面注明了收款方,对方才认账。”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了保留重要电子信息的习惯,但多数人都是只在手机中保留一段不长的时间。北京市民王莹说:“电子信息截图都在手机里,手机存储空间不足了就留存近1个月的截图,其余的都删除,什么时候满了,就再清理一次。如果换手机,一般只将近期的电子信息转移到新手机里,旧手机格式化后就以旧换新了。”
  对此,吴子畏特别提醒,保留证据不但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注意长时间保存,最好将重要的信息留存在电脑里,这些电子数据很有可能会在将来成为帮助你维权的证据。(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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