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正在签订购车合同。(资料图)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怀疑自己购车遇到“合同陷阱”。最终经记者介入,4S店同意减免购车款、赠送精品作为补偿。不过记者注意到,购车合同上面的小小改动竟可能引起赔偿纠纷。 案例:4S店违约,竟注明“不需赔偿” 近日,记者接到禅城的邓先生报料,称自己和朋友购车时遇到纠纷,怀疑4S店设置了“合同陷阱”。他告诉记者,自己今年元旦在佛山顺德一家上汽大众4S店下订1万元购车,当时讲明自己要蓝色。该店销售表示,蓝色车需要等待3个月左右才能提车,由于自己并不急着用新车,邓先生答应了。3月份,邓先生便多次催促4S店交车,不过销售多次以厂家车辆未到为由,建议邓先生购买同样配置的黑色或者白色车,并称这两个颜色有现车供应。3月19日,该销售明确告知邓先生无法调货,只能选购其他颜色或者退款。 邓先生认为,4S店无法提供合同上注明颜色的车辆违约在先,除了退还当初的1万元购车款外,还需要额外赔偿;4S店则表示,仅能退款1万元,没有其他补偿,并指出购车合同中就注明了这一条款。记者查看邓先生提供的“车辆购销合同”,也发现其中确有这条内容:“如果4S店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全额退还1万元购车款,双方均不负额外赔偿责任。”另外,该合同也确实约定了车辆的具体配置、颜色,购车总价,并注明邓先生已经提前缴纳了1万元“购车预付款”。邓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当时以为大家都签这样的合同,应该没什么问题,也想不到4S店会违约,他表示:“如果4S店违约只原数退还订金,那下订还有什么意义?” 律师:格式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佛山绝大部分4S店均有现成的“购车合同”,在客户需要订车时,现场缴纳数千到一万元不等的购车款。这部分购车款有时候被表述为“订金”或“定金”,而“购车预付款”也是较为常用的表述之一。 据了解,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为合同能履行而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履行合同时,订金直接冲抵合同价款。如果合同没有履行,订金要退还给交付订金的人。而“预付款”性质和“订金”类似,商家并没有双倍返还义务。 佛山日报“天天315”维权律师团律师王学堂告诉记者,该案例属于“格式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首先,商家提供的合同中,“如果4S店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全额退还1万元购车款,双方均不负额外赔偿责任。”的条款过度免除了商家应当承担的责任,虽然购车者确实已经在这个合同上签字,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合理赔偿。而对于1万元款项表述为“购车预付款”,他表示商家应当向购车者明示并说明“购车预付款”和“定金”之间的差别,但这个表述本身并无问题。他建议,消费者已经定下了具体的购车意愿后,可以要求签订合同时把提前缴纳的款项表述为“定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内:警惕“车不对版”消费陷阱 经过一番交涉,最终邓先生和4S店达成一致。4S店方面承诺免费赠送一年保养、减免部分购车款,同时把车型更换为最新的2017款作为补偿,而邓先生则表示同意。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分析,部分4S店可能借消费者缴纳的“预付款”作为筹码,“忽悠”消费者购买“车不对版”的新车。 二手车评估师陈建曾经也在4S店工作多年。他告诉记者,类似邓先生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通常4S店都想优先销售店内的现车或运输在途车辆,如果购车者提出的配置、颜色比较特殊,4S 店就需要向厂家申请购车,等待时间长不说,压在店里的库存也没法消化。”这时候,部分销售可能就会先承诺购车者在几个月内到车,期间不断游说购车者更换店内库存的现车,由于配置、颜色影响也不是很大,很多购车者最终会选择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