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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跑路 违约责任房东担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19-07-05 09:32: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湖法宣 张文章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湖法宣 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消费者熊女士支付了整年租金,但因“二房东”厦门来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租公司)中途跑路,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由房东何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户押金和租金损失合计6116元及上述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
   2017年9月21日,熊女士与来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大唐YOHOB栋一小套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每月租金为2300元,履约保证金为3000元。熊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向来租公司法人汪某支付12个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30600元,其中29600元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来租公司。
   2018年1月20日,该房屋主人何某告知熊女士,声称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来租公司与何某是委托代理关系,现在来租公司无力支付2月份以后的剩余租金给何某,要求熊女士支付。熊女士不得已向房东何某的账户支付2018年3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2300元。2018年3月31日,何某通知熊女士,因其与来租公司终止委托租赁合同,因此要求她于2018年4月8日前腾出搬离房屋。
   熊女士接到通知后于2018年4月7日搬离房屋,之后熊女士多次要求来租公司和何某退还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借款,但何某以未收到租金为由,拒绝归还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来租公司先以没钱为由一直推脱。无奈之下,熊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何某、来租公司及来租公司法人汪某共同赔偿损失。
   开庭后,被告来租公司未到庭答辩,来租公司法人汪某也未到庭陈述。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熊女士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何某与来租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何某要求收回讼争房产时披露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熊女士可选择向何某主张权利。来租公司与熊女士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但来租公司与何某之间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仅截至2018年5月18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来租公司超越代理权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熊女士的部分租赁期限(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4日),因未得到何某的追认,对何某不发生效力。综上,法院认定来租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熊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租赁期间的法律后果应由何某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计3116元,何某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付利息核计应以6116元为占用资金基数,从起诉之日2018年8月3日起计算。
   熊女士向来租公司支付的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房租款项及借给法人汪某的2300元借款,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处理,熊女士可另行主张。
  ●法院提醒
  注意防范租赁公司变相融资后跑路

   今年来,各地陆续发生房屋租赁机构跑路的事件,导致房屋出租人及租户出现财产损失。为此,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提醒市民:房屋出租人将房产出租给租赁公司并委托租赁公司转租的,存在租赁公司通过房产收取较长一段时间的租金,变相融资后跑路,导致房东存在一定风险,须注意防范。另外,租户通过代理公司租房时要查清代理公司资质及资信情况,查清委托代理期限,须审慎选择房租支付方式。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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