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陈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从名为“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处支付23元购买U盘一个,交付方式为卖家“包邮”。卖家于2014年12月15日交邮,陈某于2014年12月20日收到卖家交邮的U盘。但陈某在使用U盘过程中发现不能正常使用,但其既没有与卖家进行联系,也未向淘宝公司投诉,更未申请淘宝公司披露卖家信息。 陈某认为“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且因网络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无法主张权利,对此网购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网购平台向买家陈某退款23元及赔偿损失500元。庭审期间,网购平台向买家陈某披露了“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信息,经陈硕当庭核实信息属实。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家陈某在得知购买的U盘无法正常使用后,没有向卖家告知,亦没有向网购平台告知并申请披露卖家信息。该网购平台出庭应诉时当庭向陈某提供了销售者的信息,经陈某核实后确系卖家信息,故网购平台不存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另外,陈某所购买的U盘不能正常使用系质量问题所致,并非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故陈某请求淘宝公司承担退款及增加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