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20日,消费者郝女士到阳光婚纱摄影部(简称“商家”)拍艺术照,按照商家拍照程序,使用商家化妆品,给消费者郝女士进行化妆,化妆之后,消费者郝女士感觉脸部瘙痒,没有在意,继续进行了拍照,到了晚上居然越来越痒,症状加重,手抚摸过的地方也出现红肿,第二天早上脸部红肿成一片,出现过敏症状,消费者郝女士因家在乌苏居住,及时对自己的脸部进行了拍照,将照片发给商家,商家负责人先让其去医院看病,并愿意承担医疗费用,消费者郝女士要求商家承担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4000元赔偿费用,商家拒绝了郝女士的赔偿要求,只同意赔偿1000元,消费者郝女士不满,投诉至12315。 【处理结果】 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执法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化妆时所使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执法工作人员也查看了消费者郝女士的提供票据和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了客观、细致地核实具体的情况,并核实消费者郝女士的症状为化妆品过敏,是产品与肤质不符所致,消费者郝女士化妆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化妆师,而化妆师化妆之前,也未对消费者郝女士进行皮肤过敏测试,执法工作人员向商家负责人宣讲了《消法》的相关内容,商家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执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一次性赔偿郝小姐2500元,双方表示满意。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评析】 12315指挥中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依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 此外,广大消费者需注意:购买化妆品要到正规的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值得信赖、放心的场所;要索取购物凭证,并保存,以便维权使用;接受化妆服务皮肤发生过敏反应时,第一时间进行拍照,留存证据,以便投诉使用。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