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消费者吴某向消委会反映,其于2016年5月在该区某干洗店办理了会员卡,充值500元,用于在该干洗店洗衣服时使用。2016年10月28日,其到该店洗衣时,被店主告知店主已换,其卡已不能用了。消费者不认同现店主说法,现在干洗店虽然换了店主,但其店名仍然是原干洗店店名,故现店主仍然应该承担原有店主的责任。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现店主了解情况。消费者投诉属实,该干洗店已换店主,其所充值的会员卡已不能在干洗店使用。现任店主没有转让协议,新店主仍然使用的是原来的营业执照,并且店名依然是原干洗店名。鉴于此,积极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指出依照《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现任店主应该承担原店主的一切责任义务。经协调达成调解协议,新店主同意继续履行原店主的责任,消费者在其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原店主要求赔偿,也可向现有店主要求赔偿。原店主已经转让干洗店与现任店主,且联系不上。新店主没有更换店名,没有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使用的是原店名和原营业执照,消费者在原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余额,依然可以使用。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虽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卡经营者必须在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而在方便生活、提供优惠的同时,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等服务领域却频频爆出经营者敛财“跑路”、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办理预付式消费: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保存证据。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