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张锋 记者洪敬谱)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了解到,安徽省工商局和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该文本呈现诸多亮点,如约定电信运营商未经许可不得为用户办理免费试用等业务,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2016年7月25日,在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电信服务协议(草稿)》的基础上,安徽省工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各自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征集<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今年4月17日,安徽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召开了制定《安徽省电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座谈会。会后,安徽省工商局与省通信管理局认真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新的《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草案),再次征求3家省级通信运营商意见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于今年5月25日正式发布。 《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服务协议名称得到统一 3家运营商之前服务协议名称各不相同,安徽电信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安徽移动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安徽联通为《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修订后的示范文本统一了服务协议的名称为《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 亮点二:结构、层次更符合逻辑 与3家运营商之前的服务协议相比,修订后《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在结构、层次上更符合逻辑。 示范文本共11条,逻辑结构更符合电信用户办理业务、签署协议时的阅读习惯,涵盖了电信用户与运营企业双方应明确的共性问题,既全面又不拖沓。 安徽电信的原服务协议共10条,安徽移动和安徽联通原服务协议均为8条,条款不仅不全面、完整,而且部分条款下的内容与条款标题不符。一些应该放在补充协议中属于电信用户办理业务时的非格式条款内容也放在原服务协议中,在本次修订中均予以删除。 亮点三:新增未解绑等风险提示 随着技术业务的进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绑定第三方应用已很普及,随之而来的服务问题也增多。3家运营商的原服务协议中对此类风险均没有提及。《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第七条风险与责任中增加了相关条款,如7.4条款“乙方利用收回的号码重新放号时,应明确告知甲方。甲方选择此类号码可能存在有未解绑第三方应用等风险。”;7.6条款“甲方利用所使用的号码与第三方应用进行绑定的行为是甲方与第三方之间自愿建立的合同关系。甲方在办理销户/过户时应自行对所销户/过户的号码绑定的第三方应用进行解绑,如未解绑造成的隐私泄露或个人财产损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亮点四:加强对用户权益的保护 示范文本加强了对用户权益保障及隐私保护。如第六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包括产品体验、免费试用等在内的各类电信业务。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对用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乙方责任导致用户资料和通信信息泄露的,乙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3家运营商原服务协议中,对后付费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仅写明“自规定的交费截止日的次日起,运营企业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示范文本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欠费用的30%”,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亮点五:条款更契合现有法规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这些在示范文本中均得到体现。如第三条“入网登记”完全符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要求。 另外,示范文本删除了一些与现有政策冲突的条款。2014年5月10日,电信资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制定资费标准,因此3家运营商原协议中不合时宜的说法,在示范文本中进行了修订。 亮点六:语言更加准确规范严谨 在原服务协议中,安徽移动在其第二条“入网登记”中
出现“代理人”“经办人”“受托人”,安徽联通在其第一条“入网要求及业务办理”中出现“代理人”“经办人”。安徽电信在其第二条“业务登记”中出现“委托人”“代办人”“经办人”等字眼,口径不明确。示范文本在第三条“入网登记”中予以规范,明确了个人用户入网登记时的“受托人”和单位用户入网登记时的“经办人”用词和口径。 此外,运营提高了对用户的服务质量。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示范文本规定,运营企业严格要求自己,约定在用户补交电信费用、违约金后,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以更高的效率、更优的质量,服务电信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