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发布的 《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举证难问题研究报告》指出,为突破司法适用的困境,提高消费者胜诉的概率并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规定,可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对个人信息侵权民事纠纷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调整,对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转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详见10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纠纷适用举证倒置》)。 尽管目前国内有多项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但力度仍不够,消费者被侵权后,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而败诉。 为何个人信息民事纠纷官司,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呢?一方面,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有举证证明经营者泄露个人信息的义务,若举证不能或不力,须承担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客观原因,消费者提出证明经营者泄露信息事实证据的难度极大,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机械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经营者泄露信息的事实一旦无法证明,法院肯定驳回消费者索赔诉求。这样的判决降低了消费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的意愿,但实际上社会上又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现象,导致《消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条款难以落实,成为“一纸空文”。 佛山市消委会提出的从立法层面对此类案件直接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部分消费者主张的事实,明文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司法的突破。因为由消费者举证责任的部分事实经立法或司法裁量后转移给经营者举证,利于辨明事实的真伪,同时也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也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和舆论基础,一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二是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本质上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多数利益。医疗侵权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规定便是例证。在医患矛盾产生之时,患者在医院面前明显弱势,而且患者群体面极广,但取证能力因其处弱势地位而存在客观困难,因此规定加大医院的举证义务和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从诉讼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利益。 个人信息侵权民事纠纷也是如此,消费者因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相反,经营者相对靠近却无须举证。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忽略了经营者是个人信息泄露主体这一重要事实。而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现象,已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且愈发严重,社会公众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个人信息民事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既是回应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吁,也体现维护公众利益的公平正义。如果佛山市消委会提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建议被采纳,无疑是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一种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个人信息采集商家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