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讯:近日,河南省工商局出台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修订)》。此文件主要根据近年以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完善修订,旨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法治工商建设。 据了解,《规则》部分的修订中,河南省工商局根据近年来法治理念发展和实践创新对原有的17条进行了调整和必要完善,新增加1条,总体上更具有清晰性、更具有限定性。如对“从重、从轻”的裁量原则进行了反复斟酌,将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第十二条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增加了“可以”二字,对第十四条增加了“办案机构应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标准》部分,重点是依据新修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加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小修改60余处,主要内容如: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删除“不足50万元”,修改为“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金额30万元以上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60日以下的,为情节较轻,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的1000元改为500元。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60日以下的,为情节较轻,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中的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改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调整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裁量标准,因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废止,删除了第五十六条。《标准》第一百零七条删除“拒不改正”。理由是法律规定没有把“拒不改正”作为行政处罚之前置条件;同理由删除该条第(四)、(五)项裁量标准,并对第(一)、(二)、(三)的裁量标准作适量调整。《标准》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五节增加了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制定了裁量标准。(陆诗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