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来临之际,为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重视和关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封市消费者协会选出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披露、曝光,进一步宣传消费维权年主题,推动安全、放心消费。 01鼓楼街开封特产店邮寄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来自吉林省长春市的于先生和友人,在我市大众电影院的西隔壁开封特产店购买特产。于先生一行人共购买了2700元左右的商品,店主表示超过200元即可包邮。可是,当于先生收到货后,邮寄方却让消费者邮费自理。于先生遂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胜利街工商所执法人员来到开封特产店了解有关情况,商家表示店内有提醒标识:包邮商品不打折。由于于先生等人在购买商品时让店方予以优惠,所以打折后的商品不再包邮。对此说法,于先生提出了强烈质疑,他强调,他们在购买完商品后,商家仍然承诺商品包邮。于先生等人当场填写好了快递单据,可是之后,商家却单方面更换了别家快递公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经调解,商家最终退还了于先生等人支付的运费。 02家富足道养生会所会员卡消费费用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6日,市民宋女士在汉兴路与集英街交叉口家富足道养生会所花1万元为女儿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因女儿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来,记得仅消费了100多元。前不久,当她女儿再次去消费时,该店的营业员称卡内只剩2000元,这让宋女士大吃一惊,就要求其提供消费明细。会所解释说店内电脑升级了无法打印明细,宋女士无奈投诉至开封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汉兴路工商所。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要求该店提供消费凭证存根和消费流水帐等证据,该店依然无法提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经调解,最终商家为消费者卡内充值9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03尉氏县纸包鱼火锅店预付卡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5月,在尉氏县建设路纸包鱼火锅店办理一张预付卡。该店规定此卡需在一年之内消费完毕,如果超过时限,卡内余额不予退还。李女士2018年6月24日再次去消费时被告知卡已作废,通过查询得知卡内还剩260元未消费,遂要求该店退还卡内余额。但该饭店工作人员称卡已经过期,无法退还。消费者向尉氏县城关工商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结算、返还剩余金额。但是,如果消费者已享受到了合同约定的优惠,应当扣除。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经调解,最终店方退还李女士卡内余额260元。 04通许县王的宫殿影楼服务致消费者受伤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下旬,家住通许县的一对情侣,夏某(女)与万某到县城王的宫殿影楼拍婚纱照。在二人随同影楼工作人员到新郑某景区拍外景期间,夏某按照摄影师要求,在倚靠景区内一个廊桥栏杆摆拍时,栏杆扶手上的石头雕刻松动掉落,砸伤了夏某右脚,夏某因伤住院治疗。该景区在先期支付1000元住院费后,不再露面,影楼方也多次推诿拒不承担相关费用。夏某无奈,投诉到通许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通许县消协经调查认为:影楼与景区在提供摄影服务时,均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调解:影楼表示先行承担消费者提出的全部费用要求,先行赔付消费者交通费及医疗费1500元(不含景区先支付的1000元),陪护人员工资3500元,共计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05徐营农机门市部销售大蒜收获机质量问题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20日,祥符区消协接到兴隆乡白楼村韩某的投诉:称其在八里湾镇西街徐营农机门市部,以4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大蒜收获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烂蒜情况,而且收获不干净,经多次调试未能达到理想效果,要求退货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营农机门市部在扣除适当合理费用后予以退货。 06开封中南锦程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接群众举报,开封中南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为促销由其开发的“中南樾府”项目楼盘,在其项目售楼处内发放的宣传单页广告内容涉嫌违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证:该公司制作、发布的宣传单页广告中含有:“……业已为全国80城200项目60万业主筑就优质住宅与服务……”等引证数据,但没有表明此引证数据的出处。该公司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3万元。 07开封海马房地产公司违法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开封海马房地产公司利用宣传彩页进行违法广告宣传。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实,开封海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促销由其开发的“海马公馆”项目楼盘,在其项目售楼处周边及部分路口发放了宣传单页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向南5分钟可到达郑开大道、郑开城际铁轨,19分钟双城生活快意连接……”等广告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开封市区内消除影响;2、罚款5万元。 08开封市龙亭区聪明树幼稚园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接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开封市龙亭区聪明树幼稚园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聪明树”作为幼儿园的名称使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证,“聪明树”是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聪明树幼稚园擅自将“聪明树”作为幼儿园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依法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罚款1万元。 09赵俊杰经销侵权轻钢龙骨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6日,开封市工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开封市三间房村路南(豫锋物流院内)一场所,经营者赵俊杰经销的“泰山”牌轻钢龙骨是侵权商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现场初步检查,该批“泰山”牌轻钢龙骨无产品合格证,商标标识以及产品镀锌层与真品存在明显差异,涉嫌侵权。后经查证,该批产品非“泰山”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开封市工商局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泰山”牌轻钢龙骨2736支;3、罚款4万元。 10杞县苏木永胜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汽油案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5日,杞县工商局对杞县苏木永胜加油站经销的95#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9月27日,该批油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另经查明,该加油站还存在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之规定的行为。杞县工商局对该加油站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并罚款14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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