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情况 姓 名:丁同学
电 话:189****2279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投诉类别:食品安全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万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刘店乡刘店开发区 联系方式:0370-4671528 投诉内容(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前几日,我在周口项城正泰博文高中校内超市买一种叫战狼火鸡面的油炸型方便面,但食用过后一直出现拉肚子现象,本以为是自身身体不适,直到昨天2018年2月1日又买此款方便面时才发现方便面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2月2日。总共购买了8袋,当2月2日我又去超市看是否有卖时,超市老板娘称已经下架了。因为是学校超市买的,当时也没给发票,但还留着食品的包装,并有几个同学可以作证。 投诉请求:申请被告给予我购买方返还购买金额1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关赔偿 现有证据:2月1日购买后发现日期错误时拍摄的图片
2018年2月2日16时20分,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消费投诉内容转给了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万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放假,年后再联系。 你的投诉已在河南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律师观点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葛瑞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及时向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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