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情况 姓 名:曹女士 电 话:1327*** 地 址:南阳市唐河县 投诉类别:美容美发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河南省金水区李延丽整形美容诊所 地 址:郑州市花园北路与天伦路交汇处向东900米琥珀名城东门 联系方式:037169103836 投诉内容(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我经常失眠,然后朋友就介绍我说延丽整形有一种美白针,做了之后能够保肝、调解失眠。2015年4月30日,我就和朋友一块去了这家“诊所”。刚去的时候态度还挺好的,他们推荐我做一个苹果肌和额头填充。因为我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就问他们能不能做,他们说没关系,这种手术影响不了。考虑到心脏问题,当时就选择了局部麻醉,并没有全麻。朋友做了个去皱。当时,他们并没有给我做基本的检查,就连消毒、抽血啥的都没有,就直接让我去手术了。手术中间因为心慌实在太难受,就停了1个多小时,才接着把手术做完。两个项目做下来总共三万。 但三个月之间他们一直推荐叫“白玉”的美白针。我就想说试试吧。因为自己十几岁的时候因为打点滴休克过,就特意问了一下,这种针我能不能打,让他们先给我检查一下。他们说没有问题,这是院长韩国旅游带过来的,别人都不给做,因为你是朋友才给你的。按理说针我是不能拿走的,但是他们为了卖给我就让我带走了。当时又给了3.5万元买了两个疗程的美白针,一个疗程10支,总共三盒药,要混在一块用。我老公托朋友说情,我们当地诊所的医生才同意给我打针。当我打到第三针的时候就老是出现胸闷的情况,心跳跳得特别快,血压也不正常,就咨询了医生,医生说你先问问整形医院这针还能不能再打。我就给医院打电话,他们说没事你打吧。我考虑到三万多的针不打丢那浪费,就坚持把剩下全都打完了。 后来听我朋友静姐说,这个针他们才卖3800元。做完额头和苹果肌手术后三个月,额头就出现凹凸不平的情况。我到上海出差时就去上海九院咨询了一下,他们不敢给我修复,他们说我的额头已经出现了增生,不能再做手术了。一听我心脏有问题,就说我简直是不要命了,这种身体状况压根还敢做整形手术的。如果修复的话,必须去韩国整形,至少10万元。我就给延丽医院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他们同意退还我2万块钱。当时还让写了个东西,说脸上有任何情况纠纷都跟他们无关。其中一次修复,又交了4000元。 后来,2016年过完年自己的生理期就只剩一天。中西医都问了,但没有检查出问题,只是说肯定是注射了什么针剂。2016年8月份住了一次院。10月份左右在理发店理发的时候发现头顶出现一大片光秃秃的没有头发,检查了很多没有检查出来,各方面都正常。南阳中医院一个专家说,别的掉头发都能查出来原因,你这查不出来,只能说跟你打的这个针有问题。今年2月份又住了一次院。整体来说,前期的手术是失败的,后来的美白针的后遗症也不断显现出来(生理周期短,月经量少,掉头发)身体出现的这些状况,都跟他们的美白针有关。据我了解,他们所谓的美白针压根是不允许在中国卖的。已经强调过心脏病不好,在无任何的安全措施下就给我做手术。卖不允许卖的药品,而且是私人诊所,无任何的资质。如果协调不成,我就走法律途径。 现有证据: 投诉请求: 退还美白针3.5万元,额头填充退还1万元,上海北京各处看病钱、精神损失的赔偿1.5万元。共计赔偿6万元。 2017年7月27日11时10分,河南消费网将消费投诉内容转给了延丽整形。 2017年7月31日19时30分,延丽整形回复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内容如下: 1.郑州金水彭延丽医疗美容诊所地址位于.金水区花园路天伦路向东500米琥珀名城东门,于2013年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机构负责人彭延丽整形外科主治医师,机构及诊疗范围合法,不存在违规超范围执业。2015年4月30日顾客曹晓琪在机构行自体脂肪填充面部手术(名称)手术前对各种术后问题做过有效沟通并签字认可(手术协议),术后未有提出任何异议,6个月后顾客突然因手术及治疗效果不满意,向机构提出赔付,机构多次沟通,并提出协助顾客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关鉴定,顾客说因在外地工作不能请假,为由拒绝当面沟通,后多次对主治医师进行电话骚扰并诽谤负面扩大诊疗效果,因延丽整形注重品牌和顾客满意度考虑顾客的不满意情绪答应其退款要求,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月4日退手术治疗费用20000元,顾客认可并签订退款协议,并保证不再以各种理由搔挠,诽谤本机构。但退款后经常向机构电话搔挠,诽谤,威胁机构。 2.就本次顾客美白针问题:是处方药,组合配药,顾客带回家输,但输三次后自诉怀孕,不再输了,然后我多次打电话给她老公询问怀孕后的身体,关心之后,自己主动说不再输了,已经把美白针丢弃了。之后就去外地工作了。所以现在就美白针问题,之前说过输三次,余下的丢弃了(一疗程十次)2美白针的主要成份:谷光甘肽,vc。谷胱甘肽作用:解毒,保护肝脏,抗过敏,改善某些疾病的病程和症状,养颜美容护肤,增加视力及眼科疾病,抗衰老作用。vc是一种抗氧化剂。 3.本机构尊重事实,积极配合社会监督,认真履行行业职责,愿意在第三方合法部门对其进行医疗伤害责任鉴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4.顾客多次扭曲事实恶意诽谤威胁机构的行为,对机构产生的恶意负面影响, 对本人已经造成极大伤害,我保留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我将认真履行配合河南消费网,希望给予本机构一个公正结果。负责人彭延丽在此表示感谢! 你的投诉已在河南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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