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本是一件开心事,可市民何先生却因买车这事烦透了心。何先生参加汽车团购向卖车的汽车贸易公司缴纳了10000元,最终交易没有达成,何先生要求双倍返还,但对方不同意。“到底买车签合同时,我交付的10000元款项是购车预付款,还是定金呢?”何先生始终认为是定金,为此还与汽车贸易公司对簿公堂。 买方主张:对方双倍退还订金 2015年何先生打算买一辆小轿车用于日常使用。2015年10月8日何先生到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车,当天就看上了该公司的一辆帝豪牌小轿车。 2015年10月18日,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了99元的团购报名费参加汽车团购,并当场交付了人民币1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帝豪轿车一辆,金额为人民币73000元,预付款为人民币1000元,余款为人民币72000元,99元抵1000元精品礼包,一周内补齐壹万元定金,按揭二年,按揭服务费2000元,按揭不通过定金全额退还。”2015年10月20日,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了9000元,交清了约定的款项10000元。后来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提车,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知何先生办理退款手续。因双方对退款金额存在争议,何先生一纸诉送将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双倍退还订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团购报名费99元。 卖方认为:10000元是购车预付款,并非定金 汽车销售方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答辩主张,确实已经收取何先生交付的10000元,但该款是购车款,并非定金。该购车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有其他诉讼案件,案外人肖某在香洲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了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封限额为560万元;另外案外人谢某在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查封了公司名下的资产,查封限额为80万元。以上两个案件的财产保全直接造成了公司无法交付车辆,不能履行与何先生的汽车销售合同。在查封期间,公司已经多次与何先生沟通,同意退还何先生购车的预付款10000元,但不同意双倍返还。 法院:10000元属于定金,应双倍退还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何先生支付给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10000元究竟是属于购车款还是属于定金呢?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先生与被告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何先生须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补齐壹万元定金”,何先生也确实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因此,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元应属于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何先生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对于何先生要求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99元的团购报名费这一项,由于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作出承诺“如未订车,全额退还”,现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合同不能履行,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将收取的团购报名费退还给何先生。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民何先生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和团购报名费人民币99元。 【法官释法】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市场交易机会不断增多,市民买楼、买车的情况是越来越多了,而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不断上升。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对买方预交的款项进行明确约定,在交易不成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比如,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款项是预付款、订金还是定金,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定金与预付款均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金额,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预付款的给付本身则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时,定金发挥着制裁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当定金约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下,无论及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均应将预付款原数退回。 实践中,也有一些当事人约定所交款项为“订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不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法官提醒,定金和订金、预付款的名称不同,法律性质更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特别是“订金”和“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和效力不同。千万别把“订金”当“定金”,也不要以为预付款就是定金。在签订合同或收到收款方返还的收据等物时,也应睁大眼睛,明确写明所收款项的名称和性质,以免因一时大意而蒙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