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省事,将旧车当废品低价处理。想不到的是该摩托车又被废品收购商转手给他人使用,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逃逸无法查找,自己则作为车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近日,记者从海安县警方获悉,摩托车车主柳某因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遭受“牵连”,赔偿了伤者一万余元而大呼“冤枉”。
上月中旬,海安县城黄海大道与通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蒋某驾驶一辆本地牌照二轮摩托车行经上述地点时,与一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无法查找。 接报警情后,民警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将此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上网进行比对,查询到该车车牌号及该车实际所有人柳某。因该事故中驾驶人逃逸无法查找,柳某作为车主需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调解,柳某需赔偿事故受害方误工费、营养费、修理费等共一万余元。 据了解,此无牌照车辆登记注册日期为2006年5月,强制报废日期为2017年5月。2014年夏,车主柳某因摩托车长期不用即将报废,为贪便宜图省事,未到车管所按正常手续进行报废,而是直接拆卸了车牌照放在家中,以400元价格将车辆变卖给了路过收废品的人。“当初车子卖了400元,如今发生事故赔偿了一万元,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柳某懊悔不已。 交警部门提醒,报废车被称为“马路杀手”和“移动的定时炸弹”,上路行驶隐患丛生。国家不允许私自处理报废摩托车,必须到车管所办理正常的报废注销手续,切记不能为了贪一时便宜,将车子转手或者变卖。如果转让给他人的报废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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