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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万元”PDI判例的启示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18-12-06 08:48: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吴博峰

  “真没有想到此案最终是这样的结果。”这是在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退一赔三”判决后消费者发出的本能反应。
   该案对消费者有何启示?
  里程碑式的PDI案件
   近年来,因PDI(新车售前检测)引发的汽车消费者维权案件屡见不鲜。
   通过他人遇到的实际案例,不少消费者都从“小白”摇身一变为维权达人。其中,最让每个人提得起兴趣也烙印在心的便是“退一赔三”规定。
   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同时,可观的赔偿金额也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
   记者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官方获悉,全国各地消费者每年因PDI要求“退一赔三”事件呈快速增长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案件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不仅因案件标的金额巨大,还一举撤销了原“退一赔三”判决,经销商赔偿车主金额由1650万元骤降至11万元而结案。
   客观而言,如此大的赔偿落差又怎能不掀起市场讨论的热潮?
   据悉,本次案件的当事人车主杨先生2014年从贵阳新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价值近600万元宾利慕尚一辆,使用两年后,通过网上查询到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根据经销商所述,2014年7月,新贵兴公司对新到货的慕尚进行PDI检查时,对车辆左前门下方漆面损伤进行了维修;10月对涉案车辆右后窗帘总成进行了更换,在交车时没有告知用户。
   2016年,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新贵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不可否认,关于窗帘异响更换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这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该如实告知,在这点上,新贵兴未予告知,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而案件焦点在于汽车经销商PDI程序如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事实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时,案件聚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否适用于案涉纠纷;新贵兴公司是否构成《消法》中的欺诈,进而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车主杨先生购入车辆并登记为非营运车辆,这符合《消法》中“生活消费需要”属性。既然《消法》应适用本案,接下来各方主要集中于对“欺诈”的判定。
   换句话说,如果被认定为“欺诈”,经销商就要为此付出“退一赔三”的代价。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刘文姬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PDI程序是汽车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新车出厂标准,经过PDI作业程序后交付的车辆如无特殊问题,经销商在销售时无需向消费者做特别说明和提醒。
   有人说,本次经销商背后对车辆做了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理应构成欺诈。
   值得注意的是,新贵兴公司将两处操作都如实记录并上传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二审判决书提及,由于受损漆面比较轻微,通过抛光打蜡处理即可,此类轻微瑕疵经销商处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不告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其次,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车主杨先生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我认为案件判决后市场上有不同的声音可以理解,毕竟站在不同利益角度有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蒋苏华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
   “可以确定的是,这体现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转变。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出现轻微问题,原先有很多维权案例,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往往不太清楚该如何处理。不少消费者只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走司法程序,而本案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都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无独有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武峰表示,因为该案是全国范围内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社会消费领域“欺诈”纠纷案件,该案判决将对今后汽车领域乃至整个社会消费领域“欺诈”案件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案例指导意义。同时,该案将在中国汽车行业发展史上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载入史册。
  新车轻微瑕疵≠“退一赔三”
   提及“退一赔三”这四个字,你会想起什么?
   是捍卫消费者利益的《消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还是羡慕当事车主通过维权获得收益的惩罚性结果,抑或是汽车市场中存在的乱象?
   在汽车市场领域,汽车维权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
   你是否知道,有这样一个方法可以帮你鉴别到底何种属于经销商“犯规”的范畴,它就是——《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新车PDI程序是指乘用车新车销售,按照供应商规定与标准,对消费者所购乘用车新车进行检查和矫正的检测服务,包括对新车外观(内外饰)和随车工具进行静态检查,以及对功能性零部件、机械结构等进行动态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并处理一切不符合供应商规定和标准的项目。
   最高法院二审时,正是听取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PDI程序的陈述,通过《指引》列出了经销商应对消费者进行告知的情形和标准。就本案而言,PDI程序是行业惯例,对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
   记者在走访多个经销商时发现,各大主流经销商虽然因品牌的不同略有差异,但在PDI检测告知义务上均采用《指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消费者掌握《指引》里相关规范内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仔细阅读本案二审判决书内容,不难发现“关于商品信息全面告知,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一则内容。
   直至今日,不少消费者仍对“何为影响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信息”有着自己的理解。而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妨仔细阅读一遍《指引》。
   根据《指引》规定,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如遇到发动机总成主要零件、变速器总成主要零件、转向系统主要零件、制动系统主要零件、悬架系统主要零件、前/后桥的主要零件、车身主要零件、安全装置被动安全系统、车身经过钣金修复后喷漆、全车主线束更换等问题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必须要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问题属于可能会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隐患的大问题。
   据车主杨先生所述,经销商对车辆左前门下方漆面损伤进行过维修。
   对应“车身主要零件”细则里明确指出,前后车门本体钣金(不含喷漆)的修复,由于经销商面对小剐蹭只是对车辆用了喷漆处理,没有采用工艺更为复杂的钣金,故并不满足“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
   此外,更换车辆右后窗帘总成也同样不在相关准则框架内。
   蒋苏华表示,隐瞒的程度不在于大小,而关键在于对于一般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我认为像一些轻微或小的车辆问题,并不构成欺诈,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
  规则确立意义十足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到庭,我们把对这个行业有关于类似事件惯例、做法做了陈述,最高法院在大量调研和听取了多方面意见后做出了最终判决,结果以经销商胜诉告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独家表示:
   “经销商不要认为赢了官司就高兴,我不认为这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真正双赢的结果是消费者和经销商无纠纷的交易,一旦涉及到法律和仲裁都不值得庆幸。”
   随着国内汽车消费市场不断成熟,广大消费者汽车消费成熟度日渐提高。
   伴随而来的是,国内汽车市场已连续多年蝉联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
   相比于脱口而出的车型名称、发动机型号、轴距大小等专业名词,消费者对于自身权利保护意识和相关常识还存在很多不足。
   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在车辆遇到问题后会不知所措。随之,经常把本有着严苛规定的“退一赔三”标准挂在嘴边。
   肖政三表示,这个案件的发生既教育了经销商应如何去做到让消费者满意,又教育了消费者知晓自己的权利范围。近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要明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相信只要是合法权利,法律会给予每一位消费者相应的保护,法律永远是个准绳。
   随着最高法院官方结果的公布,贯穿全年闹得沸沸腾腾的“史上最高”维权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可以预见,该案会有效减少国内市场上相同案件的产生,蒋苏华表示:
   “以后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基本上就无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各地方法院司法实践是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未来如果案件主体相同,判决结果也不会有较大改变。相比起个案的判决,确定一个市场的游戏规则意义更为重要。”
   当然,如果有消费者在今后实际购车中遇到其他不同情况,发现了经销商对车辆改装或影响自身安全危害的维修行为,依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如果遇到车辆问题,相比起喷漆的表面现象,更要关注其背后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或车辆损坏较重的后果,相关法律无疑会保护消费者的相关利益诉求。”蒋苏华进一步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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