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明明向物业公司支付过了车位费用,却突然被新的物业公司告知,使用权不归他,不得继续使用该车位。近日,绍兴上虞业主宋先生接受不了这一事实,难道买了个“假车位”?他将原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2年9月,上虞一小区业主宋先生想买个车位。当时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上虞佳和物业公司宣称受开发商的委托,手头还有车位,且价格也相对优惠。宋先生为购买选定的车位,向物业缴纳了车位价款9.6万元。付款时,宋先生委托物业公司向开发商转交及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当场向宋先生出具收款收据,收据上载明缴款单位、金额,款项内容为“购买车位”,摘要处还特别注明地下车位的具体编号,并加盖被告公章。这家物业公司当时还承诺,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待出售一定数量车位后统一去办理。
此后,宋先生一直使用着该车位。虽然他心中也难免犯嘀咕,也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催要相关手续,无奈该物业公司始终未曾向他交待车位买卖合同等文件。
2016年1月,佳和物业公司撤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绿宇物业进场。绿宇物业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清单,多次通告宋先生不能使用该车位。开发商明确表示,宋先生向物业购买该车位时,开发商的相关房产已经售罄,所以从未委托物业公司出售过车位,也未曾委托收款,更未曾收到过所谓“委托转交”的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和“佳和物业”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这家物业公司经多次催告仍未将相应款项转交给开发商,未能按约完成委托事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被告返还宋先生购买车位款项9.6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昨天,审理法官告诉记者,因经营不善,佳和公司退出小区管理时,已负债累累,目前已经倒闭。目前,宋先生还没有拿到车位执行款项。法官提醒,业主购买车位,需直接与开发商联系,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开发商直接支付款项。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随意委托物业公司转交风险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