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曹婷佳 记者刘浩)上海的郭先生以其与父母共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孙先生借款100万元,因迟迟无法还款,孙先生将郭先生起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债权人孙先生就抵押房产未登记承担30%的责任,判决抵押人郭先生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房产价值范围对债务人孙先生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3年1月,郭先生因资金短缺向孙先生借款,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郭先生向孙先生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并约定借款利息。郭先生以其与父母共有的某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郭先生表示,由于其父母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因此其父母提供了房产证原件、已签字的《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同意以某房产作为其子向孙先生借款100万元的抵押担保”。 借款到期后,孙先生多次向郭先生追讨欠款利息,郭先生始终不与其见面。孙先生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将郭先生及其父母告至法庭。经审理,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郭先生归还孙先生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孙先生要求郭父、郭母承担抵押房产清偿债务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然而,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已过,郭先生依然没有还款,孙先生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执行。因郭先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上海市一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追偿债务,孙先生向法院提起本案抵押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郭先生、郭父、郭母赔偿100万元借款、利息以及因借款债务受到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郭父、郭母于房屋价值范围内对郭先生不能偿还的债务和利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孙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孙先生、郭父、郭母均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郭先生及其父母具有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孙先生予以认可,故抵押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人的合同义务,若其未按约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办理抵押登记需经双方配合方能设定抵押权。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考虑到孙先生未积极行权等因素,酌定孙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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