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伍岳 董雅婷)因出租屋内玻璃破碎砸伤孩子而提出提前解约的租客,因收不回剩余租金而将租客起诉至法院的房东,一桩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到底该如何判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判决租客向房东支付剩余租6716.67元及违约金6500元,房东向租客退还押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00元。 2017年4月,租客赵先生的女儿在出租屋内洗澡时,因淋浴房玻璃突然全部破碎而被砸伤右手。赵先生于2017年4月29日以微信方式通知房东张先生解除合同,且不再承担租金和违约金。 房东张先生则表示,2016年12月底,他和赵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赵先生在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经反复催要,拒不支付剩余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故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租客赵先生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表示其拒付租金属于正当维权,同时要求房东张先生赔偿医药费、手术费、误工费、后续美容修复费及合同违约金,并退还押金。房东张先生不同意赵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认为无法判定淋浴房的损坏是人为还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承租房屋内浴室爆炸,或者出现了其他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给承租人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这并不是拒付租金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故赵先生享有单方解除权,以微信方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4月29日解除。 庭审中查明,浴室爆炸系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故房东张先生应承担合同违约金。赵先生拒付租金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租金和违约金。赵先生主张的医药费、手术费、误工费及后续美容修复费,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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