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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内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18-01-23 15:03:3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石鑫

2017年11月,重庆消费者梁某双11期间在天猫优衣库旗舰店购买了3件男款内衣和3条男款内裤,共计支付398元。收到货后,梁某发现商品并不如当初自己想象的那样物美价廉,而且型号也不合适,打算退货。商家同意对内衣进行退货处理,但拒绝了内裤的退货请求。商家解释称:此类商品为特殊商品,非质量问题不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除了列举除外的4种商品外,无法退货的还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那么内裤是否属于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一方面,内裤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立法者以类型化列举的方式,规定三类商品是根据商品特殊性质再经消费者确认后不可退货的商品。内裤属于以上何种情况?不难看出,内裤这类商品属于一经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内裤的需求价值为“舒适、 卫生”,这与普通的裤子与外套不同,因此要求此等商品不能经人试用,一旦试用后,其本身“卫生、整洁”的价值将会贬损,没有消费者愿意购买。也有人认为,内裤属于拆封后易影响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内裤为紧密贴身服装,其接触用户隐私部位,一旦经过穿着后便不能再进行二次销售,如若进行二次销售,将会给第二次购买者的健康带来不确定的影响,但拆封并不能代表已经试用,内裤只有试用后才有健康风险,但因为技术上的难度与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实际中经常以是否拆封作为是否试用的衡量标准。无论怎样,该商品属于根据其性质不适宜无理由退货。

  另一方面,内裤属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何确认该商品不能退货?经营者一般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多以商品页面的广告中的注意事项提示消费者。以本案为例,优衣库履行了两种提示注意义务。一种为类型化提示:在每样商品的详情下以大感叹号开头的红色字体醒目的方式标注了“根据商品的特性,内裤、短袜、打底袜、丝袜、美腿袜、塑身裤、塑身连体衣目内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字样;一种是个别化提示,即在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下以红色字体单独注明“此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请慎重下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那么,优衣库的提示方式是否属于显著尤为重要。综合字体、颜色、所处位置等方面综合分析。首先来看个别化提示,从字体方面来看,字体与商品介绍的字体并无区别,甚至明显小于部分商品介绍的字体或插入广告;从颜色方面来看,运用红色与其他字体相区别,但该商品介绍的部分颜色杂多,作用不大;从标示位置上看,处于一个混杂在商品广告中的极其不明显的后半部分位置,消费者很难察觉。如果从单个商品的提示来看,商家未尽到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再来看类型化提示,该商家在每一样商品中均有以大感叹号的形式开头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告示,重要字体为红色,而且位置正好处于商品详情中的开头部分,位置引人注意。若消费者能够从这样的类型化提示中合理地得出个别提示,也应该认为商家尽到显著的提示义务。

  本案中,类型化提示中明确指出“内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根据常识简单判断即可“对号入座”,自己购买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一方面,在购买特殊商品时消费者应慎重下单,仔细斟酌,认真阅读相关商品信息;另一方面,经营者应更加完善“显著提示义务”,双方共同为营造诚信、有序、公平的消费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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