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比特币“挖矿机”退货案进行了判决,认定“挖矿机”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专家对该判决进行解析时表示,购买比特币“矿机”虽然合法,但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并不受《消法》保护。 ●回放 “挖矿机”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今年1月4日,广东的陈先生在杭州一家公司的网站上预购20台翼比特E10.18T比特币矿机(挖矿机),总计61.2万元,并预付了全部货款,双方约定3月31日发货。据悉,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获得,这一过程被行内称之为“挖矿”,而所谓的比特币矿机,就是专门用来计算以获得比特币的电脑。 陈先生后来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9月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于是他放弃了“挖矿赚钱”的计划,要求销售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为其购买的20台“挖矿机”退货退款。销售公司拒绝了陈先生的退货要求,仍于3月31日发货。陈先生则拒绝收货。 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后,销售公司拒绝为陈先生退货。陈先生于4月19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陈先生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销售方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且支付利息。 销售公司则认为,其销售比特币挖矿机的行为并不违法,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买卖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挖矿机”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争议 比特币“矿机”交易是否违法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未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认可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是一种存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的虚拟货币,其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0和1)。比特币是“矿工”在“挖矿”过程中得到的一种劳动成果(奖励),“挖矿”的过程可以类比为劳动生产的过程。“矿工”首先要投入资金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矿机”,在“矿机”运行时,需要支付电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往往还需要投入其他成本。“矿工”使用“矿机”运行专门的软件(特定的计算公式),求得符合特定规则的Hash值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劳动成果(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奖励),即可视为劳动产品。如果说“矿工”的“挖矿”获得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凝结了人类的一般抽象劳动,则可以根据劳动价值理论,确定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虽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有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持有比特币“挖矿机”的规定,根据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挖矿机”交易合同应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所主张的“挖矿机”交易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买比特币“矿机”是否属消费行为 张韬认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本案中,买方购买“挖矿机”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满足其生活需要,恰恰相反,是为了满足生产(投资)需要,即可视作是“使用和消耗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物资资料和劳务生产的行为和过程”。“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来自《消法》,其相关权利由消费者享有,确定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无因退货权”,首先需要看其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因此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不受《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不能对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