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针对中介发布虚假房源、强制收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意见》指出,针对当前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信息、强制代办收费等问题,要求各地中介机构,全面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机构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为了保证保障房交易安全,《意见》提出,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防止 一房两卖 。同时,全面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监管办法。
为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意见》提出了实行明码标价、代办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加强监管等举措。中介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
此外,针对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意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对违法违规的中介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对中介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和 黑名单 情况,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中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将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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