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多家公司有牵连,送餐途中出事故谁负责?网络主播离职后带走粉丝流量,公司能维权吗?……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一批典型的劳动者维权案件。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郑州两级法院2021年受理一审新收劳动争议案件9215件,同比增长17.8%;结案9039件。中院二审受理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583件,同比增长10.4%;结案1608件。 【案例一】网络主播离职后,网络账号该归谁所有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2019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涉案某网络平台账号由公司包装、拍摄、推广,张某在公司提供的场所进行直播,张某离职时若带走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则按照每个粉丝100元支付公司费用。 涉案网络平台账号由公司初始注册,张某实名认证,并由张某实际使用、经营,现该网络平台账号已变更,诉至法院时粉丝数量为15.9万。公司将张某工资发放至2020年2月,3月后张某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4月1日,公司打电话辞退张某,张某认可合同已解除。 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其场地直播以及销售,而是离开场地私自开直播销售,引流粉丝,并将原本某网络平台账号绑定的手机号进行解绑换成自己的手机号,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约定解除劳动关系、返还某网络平台账号、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某网络平台账号由张某实名认证,一直由张某实际使用、经营,考虑到某网络平台账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与该号实际管理经营状况,且根据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约定,该账号由张某继续管理、经营更有利于保护该号现存经济利益,故张某不再归还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张某若带走该网络平台账号时则需按照离职时每个粉丝100元支付科技公司费用。该号诉至法院时粉丝数量已达15.9万,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过高,考虑该网络平台账号收益及变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近些年,网络直播平台迅猛发展,作为与平台共生共存的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成果的处置亦备受关注。作为劳动者的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根据案件事实确认网络平台账号等劳动成果的归属及解除劳动关系中双方违约责任的分配。本案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实体权利,又兼顾了用人单位付出的经营成本。 【案例二】外卖骑手与多家公司有牵连,出现交通事故谁负责 王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安排其到公司下属某站点工作。王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显示,该站点在群内安排骑手进行培训、公布骑手考勤打卡及接单情况。管理咨询公司在工作群内公布的骑手工资和考勤打卡挂钩。 2021年5月20日,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事故时其与管理咨询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当月注册“昆山市xx镇xxxx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该工作室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业务。管理咨询公司认为王某注册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业务,王某系在平台直接接单,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王某在管理咨询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接受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工资标准与考勤挂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是否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与其和管理咨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应当规范用工,不得以将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化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因此,认定王某和管理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出现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以外卖为例,平台通常采用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模式将经营业务再次分配,因此,往往出现外卖小哥在某平台接单,给其发工资的是A公司,给其办理社保的是B公司,平时对其进行管理的站点又是C公司,导致多家公司都和外卖小哥存在用工牵连,增加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 近期,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将外卖员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使得外卖员丧失了自然人的属性,进而丧失了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以此规避用工责任。 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止单位变相规避用工责任,必要时要“刺破面纱”,从双方关系的实质审核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从业者应当规范用工,不得以将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化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