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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调动她想转让健身卡 健身房称需收取一笔转卡费

周口消费网    http://zk.hnxfw.org  (2017-09-08 14:48:43)  来源:温州晚报    施志浩 陈培培

晚报讯 近日,市民王女士(化名)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自己在龙湾万达某健身会所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如今因为工作调动原因,想将卡转让给朋友,却被告知要收取转卡费。在王女士看来,这笔转卡费收的没有道理。

据王女士称,她是在今年6月,在该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价值1680元,期限为13个月的健身卡。但是,办卡后她只使用了2次,就接到工作调动的消息,要离开温州。于是,她与一位朋友协商后,将这张健身卡转让给朋友使用。为此,她和朋友一起到该健身会所办理转让手续,结果被告知要收取一笔转卡费。

王女士认为,自己将健身卡转让一事对该会所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而之后,她提出了退卡要求,同样遭到了拒绝。

接到投诉后,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调解人员组织调解。该健身会所负责人表示,因该健身卡系记名卡,按照行业惯例,如果客户需要转让,则应收取一定金额的转让费,且上述内容,双方已经签署了书面合同。另外作为活动优惠,他们还赠送了王女士健身三件套(毛巾、健身包、密码锁),现在王女士要求退卡,也认为不合理。

对此,调解人员向该健身会所负责人指出,所谓健身卡其实就是法律上的“预付凭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卡,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和《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本投诉,王女士是接受会所健身服务的消费者,是债权人,而该健身会所是提供健身咨询、设备使用及其他健身服务的服务商,是债务人。王女士将健身卡转让的事项通知会所,已经合法合理地完成了上述法律规定,该健身会所既没有权利拒绝也没有权利收取费用。因此,上述所谓的行业惯例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持的。

最终,该健身会所负责人承认了错误,并且经过协商,该健身会所同意将王女士去过的2次折抵为500元,将卡内剩余的1180元退给王女士。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等预付凭证时,应当牢记以下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一)预付卡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经营者不得减少或取消已承诺的优惠;

(二)设定使用期限而不限使用次数的预付卡,消费者需要转让的,经营者不得收取费用;

(三)以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扣除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在到期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卡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其继承者应当继续向持卡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增加条件或减少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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