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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翰林学校违法招生 致700名学生成"黑户"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17-09-07 17:34: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耿记安

原标题:邓州翰林学校无资质违法招生 致700名学生成"黑户"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耿记安)因为违法招生,导致700多名已经在校学习了一年的学生无学籍,仍为“黑户”,并且今年该校又开始非法招生。近日,多位家长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称,河南省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以下简称翰林学校)无任何办学手续,在受到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违规招生。家长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翰林学校能否进行招生?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展开了调查。

  700余名学生无学籍

  “去年9月,我们看见翰林学校正在招生。从外观看,这个学校很气派,各项管理也很正规,还能给学生提供食宿、接送服务,我们就把孩子送到这里上学。没想到孩子至今都没能办上学籍。”临近开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长向记者这样讲述。

  一位吕姓家长反映:“翰林学校有近700多名在校学生没有办理学籍。有家长在市长信箱举报此事,得到的回复是该校是未审批的民办学校。”

  记者根据该学校在媒介上发布招生公告,以学生家长的身份,拨打了负责人任文学的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该号码给记者发来一条短信,内容为“家长有相关问题请联系周老师”,并附带一个手机号码。

  记者拨通了该手机号码,“目前该校正在招生,只招收一到九年级及高一、高二学生,每个阶段设置一个教学班,每个班级人数计划招生35人左右,最多不超过50人,8月31日正式报到。”周姓老师在电话里这样向记者介绍。她还向记者表示,该校各项办学手续齐全,可以给学生办理学籍。

  建筑工程未验收

  记者通过有关部门了解到,翰林学校从2011年开始筹建,由南阳市知名企业慈善家梁燕君女士负责筹措相关事宜。“翰林学校建成以后,要捐献给邓州市人民。”当初创办翰林学校以慈善项目为目的,得到邓州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梁燕君。她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邓州市发改委关于对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核准下发批复,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规模为114班5550任,其中小学30班1350人、初中24班1200人、高中60班3000人。

  梁燕君还提供了一份2014年邓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申请筹设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的报告》(邓教文[2014]17号)的批复,内容提到“经研究批复同意筹设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学校名称为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项目总投资2.2亿元,全部资金由梁燕君同志负责筹措。”

  梁燕君向记者透露,学校筹建历时6年,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手续均被任文学拿走,并且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招生。“当时学校的部分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学校也无办学资质,根本不适合招生。”

  相关资料显示,翰林学校今年5月28日才组织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主管部门验收,6月9日才到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办学资质未获审批

  8月21日上午,记者联系了邓州市教体局局长李莉,对方表示,翰林学校曾向该局提交申请办学材料,但是该校由于法人不明确、手续不齐全等因素,并未给该校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为防止翰林学校违规招生,该局曾于2016年8月和今年1月、8月份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公告,提醒家长和学生认真甄别招生真伪,核实学校资质,不要受虚假宣传影响,非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均为非法办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学籍。

  据李莉透露,该校于2016年9月私自违规招生,邓州市教体局责成邓州市张庄乡政府多次对该校下发无证办学停办通知书。邓州市教体局还于今年1月12日向翰林学校下发整改和停办整顿通知书,并在学校门口张榜公示。4月25日,邓州市教体局又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办学。但是即便如此,仍然未能阻挡该校继续招生。

  擅自招生涉嫌违法

  邓州市教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翰林学校停止办学的执法权,该局将密切关注该校招生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计划将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该负责人还指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翰林学校未经报批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同样涉嫌违法。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分析认为,民办学校是以教学为主、经营为辅的教育机构,家长向办学校交纳一定的学费,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其行为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学校想要招生首先应当具备办学资质才能进行。

  李汉生还指出,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而该校的部分建筑尚未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显然与其相违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在该校就读而未办理学籍的家长可以要求该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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