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年判侵害少年犯罪分子754人 
六一节将至,5月2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依法保护儿童权益 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树茂通报了河南法院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省高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云龙发布河南法院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副处长程彤主持新闻发布会。 王树茂介绍,近年来,河南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家事、刑事审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7件,青少年犯罪案件2651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万件。 一是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高度关注侵害儿童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对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禁止其从事一定行为或职业,严厉打击侵害儿童犯罪气焰,坚决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2017年,全省法院共判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754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9人,宣告 9名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宣告3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二是认真落实教育挽救方针,最大限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指定专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最大努力、想更多办法帮助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在帮教措施方面,继承发扬我省少年审判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帮教机制和措施,法庭家庭基地联合帮教制度、判信结合方式、刑罚执行建议等得到积极应用,收到良好效果。 2017年,全省法院共帮教失足青少年352人,其中重返校园125人,考上大学6人,学会谋生技能221人。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依法严惩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印发《全省法院少年法庭专项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实施意见》,统一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管辖,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与河南团省委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办法》,指导全省法院和团委联合开展反校园欺凌和暴力活动。 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185件,其中刑事案件161件,民事案件24件,对构成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和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一律进行法治教育和感化挽救,有效维护校园秩序与安全。 四是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依法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联系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到当事人住所地或案发地开庭,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家庭领域,积极强化儿童监护主体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在社会领域,强化对儿童优先保护的意识,努力实现对儿童最高限度的保护,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全省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从抚养抚育、身心健康等方面依法保护儿童11万人,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环境和更优条件。 五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 “七五”普法规划期间全省少年法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012年以来,连续七年开展“送法进校园”和“开学第一堂法治课”活动,举办各类法治讲座、模拟法庭、参观学习等320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400余万人次,编印发放普法口袋书120万册,拍摄法治微电影32部。加大家长教育力度,努力补齐监护短板。 2014年以来,先后召开家长座谈会27次,与600余名涉案家长共同探寻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信方式与100余名家长沟通教育孩子经验。加大投入、丰富内容、创新载体,积极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分别在法院内外建立20个法治教育基地,开展法治教育活动200余次,受到广大师生一致好评。 王树茂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坚持青少年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工作更加用心用力,对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更加细致周全,为促进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5岁小朋友商场玩跳床摔成十级伤残 2016年7月16日下午,五岁的小李到某超市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跳跳床的过程中,不慎从跳跳床上弹起跌落地上,导致摔倒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左肱骨髁上骨折遗留左肘关节运动受限属十级伤残,后期解除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器医疗费约八千元。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或5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小李医疗费用等共计七万余元。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李到被告超市四楼东北角的儿童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时,超市并未要求小李的母亲陪同其入园陪护游玩。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因该儿童游乐场内的充气跳跳床中间突起、边缘光滑且无遮挡,容易造成儿童站立不稳而摔下,存在安全隐患。从小李受伤时的现场监控视频看,其也系在充气跳跳床上玩耍时跌落地面受伤。超市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且未要求家长必须陪同入园游玩看护,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因超市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承担。 庙会上用玩具枪误伤他人眼球 判赔10万余元 2013年2月11日是农历正月初二,正是农民群众赶庙会的好时机,10岁的小舟和父母一起在集镇庙会上玩耍。11岁的小黄则拿着父母刚在庙会上买的玩具枪兴奋不已,不停四处乱射。正当小黄朝路旁电线杆射击时,小舟迎面走来,恰好右眼被小黄射来的弹丸击中,瞬间疼得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大哭起来。小黄的玩具枪是由弹簧推动塑料弹丸而击发,射程五米左右。虽然对一般物体不具有杀伤性,但对人体敏感部位还是很有伤害。事发后,小舟由小黄的母亲送往村卫生室及南阳市医院治疗,小舟经医院诊断:右眼视网膜脱离和右眼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共计支出费用两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黄的父母须赔偿小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约八万元,加上两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黄在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家长没有及时管教和劝阻,导致子弹将小舟右眼射伤,虽经治疗依然造成残疾。小舟的损失应当由小黄承担,但因小黄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黄的父母)承担。小舟诉请的二次手术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处理。因家长管教不严,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损失十万元,教训十分深刻。此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任何玩具使用不当都会造成伤害,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孩子自行购买玩具,不要给孩子购买危险玩具,家长也不能纵容孩子玩耍时不顾及他人安全。 安装家电太疏忽 无知孩子被电伤 某净水器公司职工李某到瓦店镇张家安装净水机。在安装过程中,李某对经过净水机净化的水和没有经过净化的水通过仪器做水质比较,做完后未拔掉电源也未将该仪器看管好,导致4岁的小张在玩耍过程中触碰到该仪器,右手被电烧伤。烧伤后小张先在村庄附近卫生所治疗,后又到南阳南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中度烧伤。随后小张在医院进行清创和食指背皮瓣、植皮修复术,共支出医疗费七千余元。经司法鉴定,小张右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所需的二次手术费用约为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后小张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净水器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安装净水机的过程中,对其所用的仪器管理不善造成小张被电烧伤,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为未成年,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张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7:3分担,因李某为净水器公司的职工,其安装净水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净水器公司承担。综上,判决净水器公司承担小张损失七万余元的百分之七十,共计五万余元。 李某明知客户家中有未成年人存在,却未妥善保管好带电作业工具,导致悲剧的发生,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教训可谓深刻。 打扫卫生抢工具 眼睛受伤悔不迭 小卓与小森系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6年1月份,该两名学生所在的小组负责打扫卫生区。该小组成员在组长的安排下将打扫卫生的工具带到卫生区,由组长负责分发工具。在分发工具过程中,几名学生因为争抢大扫帚产生冲突,小卓在争抢过程中摔倒在地,小森为了帮助其他同学,将手中的笤帚随手往地上一扔,结果 该笤帚的竹把不慎碰住小卓的右眼上部,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睑撕裂伤,住院7天。两个月后,因右眼球后视神经炎发作,又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卓右眼视力障碍属十级伤残。涉案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小卓在该小学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花名册中,该纠纷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卓六万余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千元;涉案小学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驳回小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卓与小森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卓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校疏于教育、防范、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森是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小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学校和小森父母分担。 上述案例提醒大家,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无处不在,广大家长、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时刻教育未成年人牢记安全二字,及时预见各种危险并加以防范,以免因为一时疏忽酿成大错。同时,家长和教育机构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做到功在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结合实际情况和各种现实生活场景,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随时随地进行教育。家长尤其应当做足自身功课,掌握充足的安全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教育孩子。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愿安全教育常记心间,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健康成长。(通讯员 克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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