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向工商机关投诉,称其2018年2月与郑州市陇海路上一家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除了预订在该酒店大厅举行婚宴外,同时双方约定使用该酒店合作的婚庆公司为其举办婚礼,该酒店不收取场地使用费。2018年3月,张先生与该酒店合作的婚庆公司协商婚礼仪式时发现该公司报价远高于市场上相关公司的报价,遂要求换一家婚庆公司,该酒店则称换婚庆公司必须支付场地使用费6000元。张先生认为不合理,无奈之下,只好投诉到工商机关。 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后,工商机关十分重视,立即指派辖区的工商质监所进行处理。辖区的工商质监所首先认真查看了酒店和张先生签订的《酒店婚宴接待协议》,该协议虽然在条款中告知消费者使用与该酒店合作的婚庆公司不收取场地使用费,但没有告知消费者若放弃使用与该酒店合作的婚庆公司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数额。工商人员通过走访多家酒店发现,一般情况下,酒店方面在举办婚宴时要么会选择和婚庆公司合作,共同分成,要么就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费,但与该酒店相同规模、档次的酒店最高仅收取2000元。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工商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耐心讲解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指出该酒店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拒绝后提高收费标准。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酒店同意张先生不再选择与该酒店合作的婚庆公司,只收取张先生场地使用费1000元。张先生对工商质监所调解十分满意。 该案的顺利解决,彰显了工商执法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净化了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工商执法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近年来,在酒店婚宴消费市场上,合同不规范、超额收取定金、加收入场费、另收服务费、指定婚庆公司等现象,导致婚宴婚礼市场出现不少纠纷。消费者在签订《酒店婚宴协议》时应尽量将内容细化,在产生纠纷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正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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