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例常翻阅裁判文书网,五天前的一则判决,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是一起因喝酒引发的刑事案件,喜宴变悲剧,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017年8月24日晚上9点多,洛阳伊川县烟涧村“再回首”ktv门口,19岁的被告人小明持刀朝同龄的小康大腿、胸、腹部连捅了数刀,小康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二审终审,维持一审结果,小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作为省法院的廉政监督员、一名老政法记者,职业的敏感性让我迅速阅览了整个判决,有两点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案件本身的典型性,因喝酒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口角、厮打,被告人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重新回到ktv门口,最后导致悲剧发生。二是在判决书中,增加了大量的情景再现叙述及大量说情说理部分。 尤其是后者,通常的判决中比较罕见,比如判决书第7页,“在ktv唱歌时,大家约定女的唱歌、男的喝酒,男的唱歌先喝一杯酒,小明不知道上述规矩,到歌厅后即点歌唱歌情有可原,但小康说明规矩并劝小明先喝酒再唱歌时,小明非但不喝,反而倒3杯白酒与小康等人碰酒。小康等人不愿碰酒也在情理之中。此时,小明把酒杯用力放在小康面前,致使杯中的酒洒出很多,由此引起二人争吵,矛盾激化……” 再比如,在第8页本院认为部分,“小明系偶犯、初犯……但其年轻气盛,不明事理,在朋友大婚之日酒后冲动,言语失控,因唱歌、饮酒等娱乐问题与人发生争端、吵骂,被人劝开后再次持刀返回现场,使矛盾持续、升级,并不顾他人制止、行凶杀死人命。其行为既为朋友家的喜事增添了悲剧色彩,破坏了在场人员憧憬美好生活的心情,又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小明应当为此付出代价,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希望小明牢记‘伤痕’,汲取教训,避免在人生的道路上重蹈覆辙。” 之所以说出现大段的描述及说理部分罕见,是因为,司法工作者都知道,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目前人少案多的情况下,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书会直接援引刑法某某条款,言简意赅做出判决,即告完结。 从这个案例,透露出一些信息,省法院对本职审判工作愈加重视。 经常关注“豫法阳光”的读者或许已经发现,自省法院院长胡道才履新之后,在多次地方调研会上的讲话与此息息相应。 通览最近的“豫法阳光”,追寻胡道才的脚步,我们不难发现,这位来自南京中院的院长自4月份起,已于近日将河南18个地市的中院全部走了一遍。通过调研讲话,我们看到,其对本职审判工作不是一般的重视。比如刊发于6月20日的“豫法阳光”头题文章,在漯河商丘驻马店三地法院调研时,胡道才说,“要深刻认识到,法院存在的价值和第一要务就是办好案件。离开了这个中心工作,不能履行好职责,那就是空谈,就不是真正的讲政治。我们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好办案职责上……” 比如刊发于7月4日的“豫法阳光”的一篇文章,其中特别用黑体标出,在安阳平顶山调研时,胡道才说“继续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职责,是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利,坚持审判执行工作第一要务,就是不仅要把案件办结,而且要把案件办好。只有把案件办结、办好、办了,才能真正发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功能……” 再比如刊发于6月13日“豫法阳光”上的头题文章,胡道才说,“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服务,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法院要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履行好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发展等职责……” 这种对本职审判工作的重视、对案件质效的高要求,余以为,与胡道才的经历相关。搜索胡道才的履历,这位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的院长,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做起,一步步走到今天。从1985年大学毕业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先后在多个地方做院长。可以说,一辈子未离开过审判岗位,是一位地地道道的老政法、老院长。 这也不难解释胡道才为何对本职审判工作如此重视,为何对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如此重视! 那么,怎样立足审判工作,把案件办好,提升办案质效?又如何体现? 再回到上面的那起案件,判决书中大量的情景再现叙述及说理部分多余吗?结合我们的省情、社情,显然不是。 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喝酒大省,酒文化大省。因为喝酒引发的悲剧不胜枚举。在日常生活中,喝酒更是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道人生课题:喜事酒、白事酒、同学酒、战友酒、同事酒、接风酒、送行酒、庆功酒、接待酒,陪客酒,以及家庭好友聚会酒,可以说喝酒的名头数不胜数。 通过喝酒,烘托了气氛、加深了友谊、拉近了感情……;因为喝酒,也断送过生命,埋葬过友谊、产生过隔阂……。 如何既喝酒又不喝出问题,甚至喜剧变悲剧,非常需要人民法院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发出警示、提出指引,引导社会公众文明饮酒、科学饮酒、健康饮酒。 由此我对办好案件标准有了一些感性认识:一是评价责任要入情入理,二是对当事人要有教育意义,三是对社会公众有启发作用,四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规范指引促进作用。从这几个方面讲,以上判决为法律文书制作提供了标杆。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倡导和加强。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河南法院在办好案件、服务社会方面继续有所作为,积极作为,奉献更多法治作品、司法精品。 (作者系民盟河南法制与新闻支部提案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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