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故意模糊概念的忽悠与“套路贷”没有区别。监管者还是应多用心,莫让消费者再遭遇骗局的宰割。 最近,江苏泰州的66岁独居老人方云芬遇到一件窝火事。其节衣缩食攒下的18.5万元,结果被邮储银行工作人员忽悠成了“万能险”保单。随后,银行将保险单延迟20余天才交给方云芬,直接致其错失15天“犹豫期”。其提出退保后,邮政方面提出老人必须承担提前退保的初始费用损失。媒体曝光后,销售保险的中融人寿保险公司及邮政方面先后退还18.24万元和扣收的2600元“手续费”。(据4月22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随着金融业高度发展以及人们投保观念的提升,很多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但是,存款、理财、保险这三类产品有本质区别,并直接关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受能力。存款收益很低,基本上没有风险,且可随时支取;理财产品收益较高,但存在较大亏损风险;保险则以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为兑付条件,否则不能提前支取。 对于这些有较大区别的金融产品,银行向消费者推荐时应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以免消费者陷入误区。但现实中,存款变保险事件多有发生。这凸显出绝大多数销售人员并未尽到告知义务,相反为了业绩需要,往往采取忽悠乃至欺诈方式让消费者受骗,或者以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办理保险。尤其是,很多保险销售人员着装与银行柜员相似,甚至有些银行柜员就兼职销售人员。在其天花乱坠的说服下,加之着装及岗位的高度混同,极易让防范、辨别能力差的消费者“自愿”购买保险产品。 当然,这并非说保险产品一定比存款差,而是指商家推荐产品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混淆是非,指鹿为马。否则,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既有权以受到欺诈为由向商家索赔,又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特别是,一旦查实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有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商家还有可能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颁布的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经营者销售保险和理财产品时应录音录像。这主要就是为了防止部分销售人员忽悠并无购买保险意愿的储户落入圈套。实践中,如果商家无法提供录音录像材料,完全可以推定其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 特别是,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不该漠视此类现象。要知道,无论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或是 《保险法》,经营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故意模糊概念的忽悠与“套路贷”没有区别。监管部门还是应多用心用力,有效清理此类套路,莫让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再遭遇骗局的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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