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念)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以物业公司不当维权侵犯业主停车位使用权益,判处物业赔偿小区业主停车费10元。 原告张某是永川区某小区业主,在该小区二期购买了B12号地下车库,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但张某并没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一直是欠费状态。 2015年的某日,原告张某发现刷卡并不能停入车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张某只有交清物管费后车辆才能进入车库。 无奈,原告张某当日只有将车停到了附近的停车场,产生停车费10元。次日,原告交纳了物管费,恢复了对车库的使用。 原告以被告物业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被告公司及物管处负责人一同书面承认错误并道歉,赔偿停车费10元。 被告公司辨认: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公司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对其所有的车库享有使用权,被告公司阻止原告车辆进入车库,侵害了原告对车库享有的使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业主欠交物管费,被告公司也应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利,而不是阻止业主对物业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