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是“司法热线周”,市民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和公证业务咨询的问题不少,华商报记者根据整理情况,联系西安市司法局下属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西安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问题摘要 王先生:在单位工作一年多,发现单位并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要求单位补缴被拒绝,现在不想在单位继续工作,但因为社保缴纳问题没有解决,希望得到法律帮助。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科负责人王峰: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的权益,建议就近前往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赵女士:继子女是否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王峰:法律规定继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因此继子女也有继承权。 李女士:年初听说西安房价要涨,经朋友张某的建议和其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后工作忙,全部手续交由张某处理,所以购房合同上只有张某一人的名字,但张某提议两人可以就共有及产权比例签订协议。想问问这种协议能确保我的产权份额吗?能办理公证吗? 西安市公证处业务二部部长王黎:《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李女士和朋友签署的确认共有的协议,可以办理公证,而且该协议在日后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是,《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李女士所购房屋如果不办理物权登记,双方对于权属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效力。因此,建议李女士及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名字。 吴先生: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因双方不愿维持同居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现双方为防止纠纷和反悔,想要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公证,能否办理? 王黎:如果仅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此类协议无法律意义,不在公证业务范围内,公证处不予受理。如果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则为共有财产之分割,可以办理。 如果涉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在依法确认子女“确系双方所生育”后,可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的询问未成年人意见、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保护、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原则妥善处理,可申办公证。 >>有申请法律援助和办理公证等问题请继续留言 本周,您还可以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就“法律援助问题”或“办理公证问题”留言,华商报记者会将问题一一梳理,请西安市司法局下属的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西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解答。 1.拨打华商报热线029-88880000 2.向华商报官方微博、“华商报”微信订阅号(hsb88880000)发私信留言。 3.在华商论坛群众呼声版块《华商20年倾注民生第九期:司法热线周》专题帖,或华商头条App现场互动话题#华商20年倾注民生第九期:司法热线周#参与讨论,反映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