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陈先生要买商铺,签了定金协议书交了定金25万元后,开发商却坐地加价要求补交30万元。陈先生拒绝后,没有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也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日期达成具体协议。后陈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没有及时要求解除合同,不能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双方同意不再履行定金协议,遂判决开发商返还陈先生定金25万元。 交定金后开发商临时加价 2016年3月26日,市民陈先生与虎门镇某开发商签订一份定金协议书,约定陈先生认购某商铺,总价340万元,先交纳临时定金25万元,并应于同月31日前补齐余下定金5万元及到售楼处支付首期款、签署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陈先生交纳了定金25万元。 同月30日,陈先生前往开发商售楼处办理补交定金及签署买卖合同事宜。意外的是,售楼人员要求陈先生额外支付电商费30万元方可签署买卖合同。陈先生拒绝了,买卖合同没有签成。 2016年4月7日,陈先生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了一份律师函,该函提出三点,一是开发商要求陈先生支付30万元电商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收函之日起五日内,开发商应依据定金协议书安排办理签买卖合同等手续,三是若开发商不同意第二条,应自收函之日起五日内将25万元定金退给陈先生。开发商收到该函后,表示同意按律师函中第二条执行,要求陈先生在2016年4月13日前到售楼处办理签署买卖合同等手续。但陈先生并没有前往办理手续。 未及时解约买家双倍定金未获支持 2016年4月26日,陈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共50万元及其利息。 2016年4月27日,开发商再次向陈先生发函,要求陈先生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售楼处办理签署买卖合同等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定金协议书约定,案涉商铺总价为340万元,开发商要求陈先生额外缴纳电商费30万元没有依据。开发商拒绝按照定金协议书的约定与陈先生签署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但陈先生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其于2016年4月7日向开发商发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定金协议书,开发商于同月11日向陈先生表示同意按定金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故法院认定双方已达成继续履行定金协议书的一致意见。由于之前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之后,开发商发函催促陈先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买卖合同,但该期限未经陈先生同意,即双方对于具体履行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此时陈先生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故不能视为陈先生违约,开发商据此要求没收定金25万元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庭审中均表示同意不继续履行案涉定金协议书,即定金协议书已协商解除,开发商应退还定金给陈先生。陈先生没有及时要求解除合同而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向陈先生退还定金25万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注意保留对方违约证据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胡法官称,日常生活中,买家与开发商之间因合同履行引发纠纷的情形屡有发生。胡法官建议,为了预防万一,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开发商的违约如果达到足以解除合同的程度,买家要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逾期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此外,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的意见要及时回应,不能置之不理,防止权利的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