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售房,郑州的某光房地产公司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光公司与原告赵女士签订的两份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共计42万余元。 【案件】 付了40万元 认购的房屋却无预售证 2015年8月,赵女士经人介绍同某光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认购协议,认购由某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两处,认购面积均为50㎡左右。随后,赵女士向某光公司缴纳了共计40万元的认购款。 赵女士等待了一年多,也没有房屋交付的任何消息。经打听得知,自己所认购的房屋没有包括房屋预售许可证在内的任何法定建房手续。随后,赵女士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但对于退还认购款等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某光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认购款及利息共计424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光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赵女士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该合同无效的后果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除返还原告房屋认购款外,还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原告赵女士与被告某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被告某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购房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300元,共计42.03万元。 【提醒】 对于预售房 购买前要擦亮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事实的,购房者除了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提醒,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由于购买预售房所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一些购房者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宣传,交房后发现不是预订的户型、面积,甚至一些预售房由于开发商证照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进而引发无法贷款、子女入学难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要擦亮眼睛,对于预售房要谨慎购买,如确有必要购买,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前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持有“一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商出示。 此外,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交房日期、公摊面积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均要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