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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涨引发贪念 一房两卖反赔百万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18-07-27 16:43:5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集法宣 张文章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集法宣 记者张文章)厦门一名房主因为房价大涨,试图将一套已经签售的房子卖给后来的出高价者,惹来两个买家的诉讼。结果,房子没卖成高价,却输了两场官司,赔了上百万元。7月17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房主老刘返还买家阿华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费、律师费和中介费102.08万元。
   2016年1月,厦门居民老刘与第一位买家小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坐落于集美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4个月后,老刘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下又与第二位买家阿华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阿华,成交价为410万元。双方约定,在签订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含居间费用、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折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此后,阿华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另外,阿华因订立该房产买卖合同支付了中介费8.58万元。
   正当老刘和阿华准备过户时,第一位买家发现老刘违约,及时向法院申请涉诉房产保全,导致老刘无法过户给阿华。
   2016年7月,第一位买家小陈正式将涉嫌“一房二卖”的老刘作为被告、阿华作为第三人,起诉至厦门集美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华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属于恶意倒签欲将其合同成立在先,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老刘应将房屋过户给小陈。老刘和阿华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买家的诉案二审生效后,第二位买家阿华眼见买房不成,也向厦门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因老刘“一房二卖”,导致自己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老刘返还已付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等费用。
   房主老刘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该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倒签欲将其合同成立在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无效合同。
   厦门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被判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经无法再过户房屋给阿华,阿华即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老刘退还原告阿华购房款168万元,按《房产买卖协议书》规定赔偿阿华总房款410万元的20%即82万元作为违约金,赔偿阿华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支付的中介费8.58万元。
  ●法官释案
  “一房两卖”两份合同都有效
   厦门集美区法院提醒消费者,“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的合同。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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