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2月23日,消费者吴女士与一影楼某摄影师谈定:吴女士于2016年3月5日在该影楼拍孕妇照,并于当日支付拍照费500元。但当吴女士按约定时间去拍照时,发现约定的摄影师不在,影楼叫了其他的摄影师给她拍照,也没有提供之前约定的拍照服装。吴女士拍完照片后,发现摄影效果不好,遂生气打12315投诉,反映其遭遇。 【处理结果】 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影楼确实未提供双方约定的摄影师和服装。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回消费者400元。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已有明确时间、明确摄影师、提供相应服装等规定的情况下,影楼擅自更换摄影师,无法提供相应的服装这些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影楼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