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首次支持汽车消费者提起诉讼,打赢因“汽车合格证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新车无法上牌”的官司。《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相关当事人,还原这一胜利背后的激烈法律交锋。 诡异的“偷天换日” 2016年4月6日,河南郑州市消费者王女士和丈夫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博学路西的威佳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东风本田4S店)订购了一辆东风本田CRV汽车,当天支付车辆全款22万元,并办理了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的相关手续。王女士同时还委托4S店代缴车辆购置税及代办车牌。 几天后,4S店的工作人员通知她,因车辆信息已在车管所信息库中登记过,所以无法上牌。经过当地车管所核查,登记上牌的是一辆远在山西省晋中市的CRV。此后,王女士等了3个多月,三次更换临时车牌,也未能解决上牌问题,新车只能停驶。 晋中市上牌的也是辆东风本田“思威”CRV汽车,颜色为白色,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合格证、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等信息与王女士所购车辆的汽车合格证原件上的信息一致。仅车主姓名不同,销售单位是山西省武涉县的一家企业。 这一事件并非偶然,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全国多地都曾发生过类似的新车合格证信息泄露、在异地上牌的现象。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出消费警示,称近期汽车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用伪造的合格证为不明车辆抢先注册上牌,导致多家汽车厂家正常销售的汽车无法登记上牌的现象。 一波三折的案情 虽然多地公安部门已经对此现象立案调查,但是对消费者来说,更为迫切的问题是尽快解决无法上牌的车辆如何处置的问题。 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中消协律师团指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汤浩律师支持消费者诉讼,将郑州威佳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郑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其购车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并索要14000元的交通费补偿。 对此,威佳东盛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其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向王女士提供的汽车以及合格证都是真实、有效、唯一的。汽车合格证信息泄露也并非其过错。该车系车管所原因不能办理上牌登记,但王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登记上牌的请求,该车辆是可以注册登记的,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郑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威佳东盛将车出售给王女士后,因车辆信息泄露,导致被他人现行注册,王女士所购车辆无法登记注册,无法上路行驶,一直搁置,导致王女士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王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还相关税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威佳东盛虽然对车辆先行被他人注册没有过错,但消费者购买车辆后能够正常登记注册,是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故对威佳东盛的辩解不予采信。但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因车辆无法注册上牌,不得不另外租车,要求14000元交通费补偿,法院认为与双方买卖合同无因果关系,不予支持。最后判决解除合同,退车退款以及相关税费。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提起上诉,威佳东盛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车辆后能够正常登记注册,是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威佳东盛已经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王女士,无法再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且也已经履行通知王女士,协助王女士由汽车生产厂家出具证明等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威佳东盛未履行附随义务是错误的。而王女士则要求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合同退车的原判,但同时继续要求威佳东盛承担交通费补偿。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涉案车辆信息泄露导致无法注册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王女士提出的租车费用补偿的请求,也认为其租车费用和双方买卖合同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定双方上诉理由都无法成立,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未尽的附随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这一判决完全正确。“因附随义务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完全是合法正当的”。 所谓附随义务,是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目前各国尚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但一般的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吴景明告诉记者,附随义务虽然不落于合同,但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判断能否因附随义务未达成而解除合同的标准在于,附随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如果因附随义务未达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比如,以前平板电视厂家要收取安装费或者底座费用,但正常组装或安装本身就是保证平板电视的完整性及使用性公认的、不言而喻的附随义务,如果不安装或不提供底座,则平板电视的使用功能就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销售合同。该案也如此,消费者买车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保证消费者所购汽车能够正常使用是购车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销售商完整交付了汽车,但由于该车合格证被抢注,致使车无法上牌,则正常用车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可视为附随义务没有达成,所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