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却在异地被人盗刷10万余元,开卡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武汉消费者银行卡盗刷案,终审判决开卡银行承担八成责任。 武汉消费者陶某于2014年在某银行柏龙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2016年2月4日14时49分、16时50分,陶某的银行卡被办理查询业务,支出查询费共计8元,并于当日16时50分在澳门星汇钟表珠宝有限公司消费101999.61元。当日16时54分,陶某收到某银行 消费支出101999.61元 的短信提示后,及时到柏龙支行办理挂失业务,同时向警方报案。陶某于当日14时10分左右,曾在柏龙支行持卡取过现金6000元。银行卡被异地盗刷10万余元,陶某认为柏龙支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遂将开卡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陶某在柏龙支行办理银行卡,柏龙支行对陶某的账户资金应尽安全保障义务。陶某的银行卡在其身上,且当日在武汉使用过银行卡,但几乎同时,其银行卡在澳门有消费行为,应该认定是他人盗刷了其银行账户资金。在无证据证明陶某故意泄露个人银行卡密码或其有过失的情况下,柏龙支行因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对储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柏龙支行赔偿陶某全部损失及利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审认为,陶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而造成损失,柏龙支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审查义务,未能正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导致陶某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柏龙支行应承担主要责任。陶某作为持卡人,应当保管好自己设置的交易密码,其没有证据证明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其银行卡密码泄露,因此,陶某应承担因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二审判决柏龙支行承担陶某全部损失80%的责任,共计8.1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尽量不要到不正规场所持卡消费,一定要开通银行提示业务,一旦银行卡被盗刷,立即去就近POS机上使用一次银行卡,作为银行卡保管在身的证据,并及时报警,到银行办理挂失业务。 |